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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8年普通高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工作的通知
福建招考网整理自:教育部 2007-12-6 10:37:02

教学司〔2007〕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高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高等学校: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省级高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招办)和有关高校要切实按照高校招生实施“阳光工程”的有关精神和要求,加强对高水平运动员招生工作的领导,强化信息公开,科学合理制订高水平运动员测试标准和测试程序,严格规范组织体育专项测试和录取,确保高水平运动员招生工作规范、有序、平稳进行。现就做好2008年普通高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工作通知如下:

一、2008年普通高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工作继续按照《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的办法》(教学厅〔2006〕1号文件附件1)要求执行,招生学校及设项范围不变(见教学厅〔2006〕1号文件附件2),其中部分院校运动项目依据《关于2007年调整部分普通高等学校高水平运动队设项的通知》(教体艺司函〔2006〕63号)调整(南京农业大学暂保留排球与田径项目,且不新增武术项目)。

二、高水平运动员测试工作须于2008年1月1日后进行。对统一组织高水平运动员专业测试的省(区、市),招生学校可直接使用省级统一测试成绩,也可在省级统一测试合格基础上再行测试,且测试要求不得低于该省(区、市)制订的统一测试标准。对未统一组织高水平运动员测试的省(区、市),招生学校须自行或联合组织测试。参加高水平运动员测试的考生应参加其户口所在地省级招办统一组织的高考报名。省级招办和招生学校要加强与有关部门合作,认真核查考生报名资格及相关证件,不得擅自降低报名条件或扩大所设置项目的报名范围。

三、各招生学校和省级招办要加强高水平运动员招生信息管理,确保完整、准确、规范、及时报送有关数据。招生学校须于4月5日前,按照规定格式和要求(见附件)将本校已测试合格的高水平运动员数据库上传至我部“阳光高考”平台(http://gaokao.chsi.cn)。有关生源所在省级招办须于4月15日前在“阳光高考”平台上核对、补充经各校测试合格的本省(区、市)生源报名信息。组织高水平运动员统一测试的省级招办对省级统一测试未合格的考生要予以注明。我部将于4月16日在“阳光高考”平台公示经省级招办确认的各校高水平运动员测试合格考生名单。凡高校逾期未上传或省级招办逾期未确认数据(名单)均不再公示,且所涉及考生均不得按高水平运动员招生办法录取。招生学校须依据“阳光高考”平台公示结果,在本校网站公布测试合格考生名单并书面通知考生本人。

四、体育专项测试合格的考生须在其户口所在地参加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对文化成绩达到生源所在省(区、市)本科第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省级招办应根据考生填报的高考志愿及测试合格的项目向有关招生学校提供档案,由高校决定是否录取。高等职业技术学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执行生源所在省(区、市)的高职录取控制分数线。本科院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的人数控制在国家核定的本校年度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以内。高职(专科)院校的招生人数控制在本校高职(专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以内。对少数体育专项测试成绩特别突出、确有专业培养前途,且文化成绩达到考生所在省(区、市)本科第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60%的考生,招生学校应向生源所在省级招办提出书面申请,经核准后方可予以录取,该类考生的录取人数不得超过本校录取高水平运动员总数的30%。

对获得一级运动员、运动健将、国际健将及武术武英级(或以上)称号之一的考生,经本人申请可参加招生学校对其进行的文化课单独考试。招生学校组织单独考试的标准不得低于高级中等教育毕业考试的要求,通过单独考试招收的一级运动员的人数不得超过本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人数的20%。招生学校须于6月25日前将参加本校文化课单独考试拟录取的高水平运动员考生名单报生源所在省级招办。

招生学校在向有关省级招办网上提交拟录取高水平运动员名单时,须标注相应考生录取类型,并通过“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向生源所在省级招办增补相应计划。由省级招办核准后办理录取手续。

五、各有关高校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落实招生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严禁各校擅自降低录取标准、扩大规模、增加项目录取考生。严禁以高水平运动员招生形式录取未经公示的考生。对在组织体育专项测试中出现重大疏漏或违反规定录取高水平运动员的有关高校,一经查实,将取消其高水平运动员招生资格,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并在全国范围通报。对在体育专项测试中被认定为违规的考生,高校须将其违规事实报生源所在省级招办,由省级招办取消其当年高水平运动员报考资格,并将其违规事实记入考生高考诚信电子档案。

请各省级招办速将本通知转发至本行政区域内具有高水平运动员招生资格的高校。

附件:有关高校体育专项测试合格考生信息数据库结构

教育部高校学生司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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